全国工商联、国家标准委联合促进团体标准发展 鼓励、引导和规范商会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

发布时间: [2024-05-15 16:55:06]来源: 作者: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促进工商联所属商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近日,全国工商联和国家标准委联合印发《关于鼓励、引导和规范工商联所属商会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的意见(试行)》,就持续深化标准化改革和工商联所属商会改革,培育和发展具有市场竞争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团体标准,培育和发展中国特色商会组织,更好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出部署。

  《意见》要求,各级工商联组织及所属商会、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市场为主导,以创新为动力,建立实施商会团体标准化工作机制。一是健全商会标准化职能,将团体标准化工作作为商会完善职能作用、创新服务工作、提升影响力和公信力的重要抓手。二是完善商会标准化组织管理,建立健全标准化决策机构、管理协调机构和标准编制机构,配备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三是建立商会标准化制度体系,商会应当研究制定团体标准化工作管理制度,明确团体标准制定、实施和修订的程序和要求。四是规范团体标准制定程序,商会制定团体标准应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复审等程序。五是实施商会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商会对其公开信息的合法性与真实性进行自我承诺,对其公开的团体标准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进行自我承诺。六是有效推广应用团体标准,商会可将团体标准的标志注册为商标,用于团体标准的宣传推广,可探索采用自律公约、自律规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等方式推动团体标准的实施。七是促进团体标准的国际化。搭建国际标准化协作平台,完善交流协作机制,推动标准互联互通,鼓励更多团体标准向国际标准转化,鼓励建设具有国际影响的团体标准制定机构。

  《意见》强调,商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依法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坚持市场导向、创新驱动、开放透明、公平竞争、协商一致、合法规范等基本原则,围绕产业转型和消费升级需求,制定一批满足市场和创新需求的团体标准,不断提高标准的先进性、适用性、广泛性和代表性,不得利用团体标准化工作的名义违规设立收费项目、强制摊派、强制会员付费或变相收费等。

  《意见》提出,各级工商联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常态化合作机制,抓好责任落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激励措施,加强监督管理,做好宣传培训,不断提升商会标准化工作能力,促进团体标准制定与实施的协同,提高团体标准的认可度和执行力。

  全国工商联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关于鼓励、引导和规范工商联所属商会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的意见(试行)

  全联发〔202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商联、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各级工商联所属商会: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促进工商联所属商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培育和发展具有市场竞争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团体标准,培育和发展中国特色商会组织,更好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鼓励、引导和规范工商联所属商会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和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标准化改革和工商联所属商会改革,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市场为主导,以创新为动力,建立实施商会团体标准化工作机制,发挥商会在加强标准体系建设、引领企业转型升级、开展行业自律和建设民营企业信用体系中的作用,促进民营经济提质增效。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导向。围绕产业转型和消费升级需求,加强标准引领,促进质量提升,制定一批满足市场和创新需求的团体标准,培育若干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会组织。

  坚持创新驱动。推动先进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推广先进技术,不断提高标准的先进性和适用性,促进民营企业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坚持开放透明。商会开展标准化活动应向所有会员开放,不断提高广泛性和代表性。畅通团体标准信息共享渠道,拓宽会员参与路径,向所有会员提供团体标准化的组织机构、运行机制、决策规则、标准制定程序及标准化工作进展等方面的信息。

  坚持公平竞争。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商会自主制定团体标准,由市场自由选择、自愿采用。团体标准化工作应有利于促进贸易交流,有利于技术创新,有利于良性竞争,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坚持协商一致。制定团体标准应吸纳生产经营、消费使用、教育科研、认证检测、政府部门等相关方代表参与,充分反映各方共同需求。协调争议,妥善解决对于实质性问题的意见,获得各方普遍认同。

  坚持合法规范。商会应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应建立支撑团体标准化工作的内设机构,并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商会不得利用团体标准化工作的名义违规设立收费项目、强制摊派、强制会员付费或变相收费等。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商会标准化职能。鼓励商会将团体标准化工作作为完善职能作用、创新服务工作、提升影响力和公信力的重要抓手。正确把握和引领产业发展新趋势,通过研制团体标准,助力民营企业“走出去”、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引导会员企业主动适应和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转型升级,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和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深入宣贯符合市场需求和行业趋势的标准,服务业内企业,加强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发展,规范市场秩序。建立以团体标准为重要手段的信用机制,将团体标准化工作与民营企业信用体系有机结合、共同推进,充分发挥商会在行业自治、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等方面的作用。

  (二)完善商会标准化组织管理。加强商会内部组织建设,建立健全标准化决策机构、管理协调机构和标准编制机构,配备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决策机构可由常务会长会、理事会或会员大会等担任,负责制定商会标准化战略规划,对与标准化活动相关的制度和标准化文件的通过等进行决策。管理协调机构应作为商会内设的工作机构,可由标准管理委员会、秘书处等担任,负责制定商会标准化工作的各项制度,管理和协调标准化工作,处理有关团体标准的制定程序、编写规则、知识产权管理等具体事项以及标准制定中出现的争议,根据行业细分领域建立团体标准化技术组织,开展与其他标准化机构的联络。标准编制机构负责起草团体标准工作计划,完成具体标准的编写等。

  (三)建立商会标准化制度体系。商会应当研究制定团体标准化工作管理制度,明确团体标准制定、实施和修订的程序和要求,明确商会内设标准化工作机构及其工作职责。制定与标准化活动有关的会议组织制度,对会议的频率、方式、参加人员以及组织召开会议的要求进行规范,会议方式可采用电话、视频会议、互联网等电子手段开展。规定团体标准推广应用、经费等保障措施。设置申诉制度,明确会员对标准化活动的申诉权限、申诉事项以及管理协调机构处理会员申诉的程序和要求。建立文件管理制度,明确文件编号规则、归档要求以及存档的时限要求等。

  (四)规范团体标准制定程序。商会制定团体标准应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复审等程序。标准编制机构收到标准制修订项目提案后,对项目提案进行评估、形成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并提交管理协调机构。管理协调机构审查通过项目建议书后,形成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书,并向会员通报以便会员参与标准编制或提出意见建议,涉及公众利益的,向社会公开。标准编制机构在调查分析、实验论证等基础上,形成团体标准草案,在全体会员范围内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应少于30日,并对反馈意见进行处理协调。技术审查原则上应当协商一致,如需表决,不少于有表决权人数的3/4同意方可通过。标准化决策机构按照商会议事规则通过团体标准,并以社会团体文件形式予以发布。

  (五)实施商会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鼓励商会通过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开其团体标准的名称、编号、发布文件、标准涉及专利等信息,公开标准的水平程度、性能指标和功能指标。鼓励商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团体标准,持续提升团体标准核心指标水平。商会要强化守法诚信意识,对其公开信息的合法性与真实性进行自我承诺,对其公开的团体标准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进行自我承诺。商会自我声明公开纳入民营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并作为商会考核评价基本事项。

  (六)有效推广应用团体标准。商会可将团体标准的标志注册为商标,用于团体标准的宣传、推广等活动。商会可探索采用自律公约、自律规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等方式推动团体标准的实施。商会要形成团体标准版权策略,促进团体标准的制定和传播。商会可就实施效果良好且符合产业发展趋势的团体标准,积极申请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各级工商联可积极建言相关政府机构在产业政策制定等工作中引用具有自主创新技术、具备竞争优势的团体标准。

  (七)促进团体标准的国际化。鼓励商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搭建国际标准化协作平台,完善交流协作机制,组织各相关利益方积极提出国际标准提案和参与国际标准制定,拓宽商会参与国际标准制定渠道,丰富团体标准国际化的载体和路径,探索商会在海外建立标准化机构,推动标准互联互通,鼓励更多团体标准向国际标准转化,鼓励建设具有国际影响的团体标准制定机构。

  四、组织实施

  (一)抓好责任落实。各地工商联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战略和中央关于促进工商联所属商会改革和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本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实化具体工作举措,鼓励基层探索创新。各商会要树立市场主体责任意识,及时完善标准化职能,增加团体标准的有效供给。各地工商联要对本意见落实工作进行跟踪督促,及时向上级工商联反馈情况,确保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实到位。

  (二)加强组织领导。鼓励各级工商联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常态化合作机制。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支持全国工商联设立本部门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全国工商联标准化工作委员会负责工商联所属商会团体标准化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管理服务,搭建商会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所、检测机构、企业等之间的交流平台。

  (三)完善激励措施。鼓励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等行业性商会,发挥对市场需求反应快速的优势,聚焦新技术,制定一批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并积极争取纳入当地科技创新奖励范围。工商联可择优推荐商会参与团体标准培优计划。民营经济发达地区可就激励政策开展试点先行。

  (四)加强监督管理。建立第三方评估、社会公众监督和政府监管相结合的评价监督机制,推动团体标准制定主体诚信自律。各级工商联应将商会标准化职能建设纳入年度考核评价,商会会长年度报告中应包含团体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

  (五)做好宣传培训。要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深入细致向商会和市场主体做好团体标准的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加强对商会和民营企业的指导和培训,提升商会标准化工作能力,促进团体标准制定与实施的协同,提高团体标准的认可度和执行力。综合运用各类论坛、平台和媒体,推广好做法好经验,宣介先进典型和创新举措。

  各地要结合自身职责,因地制宜,尽快形成具体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0年3月23日

  信息来源: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官网